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凱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凱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凱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9月2 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 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16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9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