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16號
CTDM,111,聲,1316,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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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鎰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鎰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鎰豪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各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及2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 矯署教字第111017616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6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7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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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