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273號
CTDM,111,聲,1273,202211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順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其次,數罪併罰之 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 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 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 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 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 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 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 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 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 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確定 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 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為得易科 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



之情。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 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為憑,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 ,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時間 、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 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 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 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 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故受刑人所犯編號2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 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3年2月 109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41號 111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41號 111年4月23日 2 傷害 有期徒刑2月 110年1月15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313號 111年7月29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313號 111年9月6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