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250號
CTDM,111,聲,1250,2022110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光倫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光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光倫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各裁判 有期徒刑2年2月及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入監執行 ,並於111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出獄,嗣因假釋期間另案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更前揭定徒刑後,仍符合假釋 要件,並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31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 7878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