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247號
CTDM,111,聲,1247,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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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金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金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金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4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其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 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 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 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 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 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 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 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 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 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 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 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 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7、11(得易科罰金)、17至18



(得易服社會勞動)與其餘各罪分別係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第1、4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茲檢察官 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有受 刑人聲請書在卷為憑,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為 正當,應予准許。再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10、12至16、17至1 8之罪,先前分別經法院裁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6年11月、7月在案,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 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而本件既不得 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 所示各罪總和(已逾刑法所定30年上限,遂以30年為限), 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17年3月),復審酌受刑 人之行為時間、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及附表編號1至6、8 至10、12至16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17至18皆為轉讓 禁藥罪,其餘則係毀損他人物品、竊盜等罪而與前述犯罪之 類型與侵害法益各異,暨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 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 行刑。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 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 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故受刑人所犯編號7、11之罪先前雖經法 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 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11月 109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76號 110年9月28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76號 110年12月14日 編號1至10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11月 109年2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8年12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9年1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9年1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4月 109年1月18日前某時至同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毀損他人物品 有期徒刑2月 109年8月16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110年12月28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110年12月28日 8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2月 109年2月底某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21號 111年1月12日 高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21號 111年2月9日 9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2月 109年3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2月 109年7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10年10月1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4號 111年6月2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4號 111年8月23日 1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3月 110年5月24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8號 111年5月26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8號 111年9月6日 編號12至16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 1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9月 110年7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9月 110年7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9月 110年8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4月 110年8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5月 110年8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編號17至18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18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4月 110年10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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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