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吳斌
被 告 溫崇材
上列被告因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 年度簡字第200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溫崇材被訴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吳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