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218號
CTDM,111,簡,2218,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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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俞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5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俞蓉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更正為 「證人即告訴人林盈江於警詢之證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俞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 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 取,且被告前已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顯見被告竊 習難改,素行非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之 心,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所竊得之財物,業已發還告 訴人林盈江乙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為憑,是其犯 罪所生損害已獲減輕;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遭竊財物之價值,以及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勉持 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 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本 案中用於搬運前開植株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為 證人曹曉萍所有乙節,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參(見警 卷第67頁)。然證人曹曉萍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是我的前同 事,平常被告也會因為工作或外出而向我借車,我並不知道 被告借車之詳細用途等語(見警卷第25頁)。被告亦於警詢中 供稱:證人曹曉萍是我的朋友,我跟證人曹曉萍借車好幾天 了,證人曹曉萍不知道我駕駛她的車輛行竊等語(見警卷第9



頁),而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證據可認證人曹曉萍對於被 告知上開竊盜犯行有所知悉,或係無正當理由提供被告上開 車輛以行竊,依前揭規定,尚無由對該車宣告沒收。  (二)另查被告所竊得之上開植株3株,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如 前所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5637號
  被   告 王俞蓉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俞蓉於民國111年7月29日4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趁現場無 人看管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 ,徒手竊取林盈江所有之鹿角蕨2株、綴化連珠蕨1株(價值 共計新臺幣3000元),得手後據為己有,並駕車離開現場。 嗣林盈江發現上開植株遭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影像 ,始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王俞蓉自行歸還上址之上開植株 3株(已發還林盈江)。   
二、案經林盈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王俞蓉於警詢之自白。




㈡告訴人林盈江於警詢之指訴。
㈢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曹曉萍於警詢之 證述。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㈤監視影像光碟1片、擷取照片19張、扣押物品照片3張及現場 照片5張。
二、核被告王俞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 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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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