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893號
CTDM,111,簡,1893,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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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簡麗慈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簡麗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簡麗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 出所。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在我國業經主管機 關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公告列為第二級 毒品,不得施用及持有,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11年5月11日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雅泊汽車 旅館內,以將摻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粉末搭配 白開水飲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於111年5月13日11時50分許,因同行友人孫柏豪另涉毀損案 件為警緝獲,並經孫柏豪同意搜索上開旅館,於該現場查獲 毒品數包,復經警徵得在場之張簡麗慈同意後於同日13時1 分許對其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被吿張簡麗慈坦承於上開時、地,有以上揭方式施用毒品咖 啡包,且其所排放之尿液經送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 技中心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及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 (LC/MS/MS法)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乙節,此有該中心111年6月8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 號:Y11124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辦毒品案件 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Y111242)、勘察 採證同意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於上開時、地,以上揭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三、又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 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 9年12月4日執行完畢後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既於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揆諸前開說明,自應 逕予依法追訴處罰。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暨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戒除 毒癮並警惕悔改,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尚乏禁絕毒害之 決心,且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及家人造成之傷害與對社 會之負擔,所為自應予非難。惟念被告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 之身體健康,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 ,終究非可與侵害他人法益之犯罪行為等量齊觀,且對此類 施用毒品之行為人而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係重 在對彼等行為之矯治;考量其前已有因施用毒品經判決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暨其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 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七、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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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