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496號
原 告 李樂盈
被 告 賴昇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昇源被訴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 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