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沛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69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侵害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蠟筆小新布偶枕頭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沛伃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690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仿冒蠟筆小新布偶枕頭1個,係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 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因罪嫌不足,經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6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又該案查扣之仿冒蠟 筆小新布偶枕頭1個,經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國際 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後確認係仿冒品等情,有該公司之鑑定報 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 ,自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 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