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21號
CTDM,111,單禁沒,321,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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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振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1 年度聲沒字第2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振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 0 年度毒偵字第120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所查 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 重0.383公克,驗餘淨重0.37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 年10月4 日釋放出 所,並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1206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為憑,堪以認定。而該案所查扣之 白色結晶1 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 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 331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存卷可參,足認係第二 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又該毒品係受刑人本案施用毒品所 餘之物,業據受刑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明 確(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9716 58400 號卷第13頁;橋頭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5946號卷第 48頁;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606 號卷第103 頁),從而, 上開扣案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者,毋庸宣告沒收 銷燬外,自應與殘留有微量毒品,且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



益與必要之包裝袋,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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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