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115號
CTDM,111,交附民,115,2022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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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王彩
被 告 蘇森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9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20日11時32分許,駕駛車 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D車),沿高雄市○○區○道○號 高速公路北向內側車道由南往北駛至347.5公里處時,本應 注意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猶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前方同車道由陳貞妤駕駛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因疏未注意保 持行車安全距離,自後撞擊前方同車道伊所搭乘、由紀呈祥 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後停止,被 告遂駕駛D車自後撞擊A車,A車復自後撞擊B車,致伊受有頭 部鈍傷、腦震盪症候群及頸肩部拉扭傷等傷害。伊因此受有 下列損害:醫藥費新臺幣(下同)46,103元、車損維修費27 8,000元、工作損失336,000元、看護費180,000元、交通費6 0,235元、精神慰撫金800,000元,共1,700,338元,爰提起 本件訴訟。聲明:(一)被告應與陳貞妤給付原告1,70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因原告具狀撤回告訴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9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依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原告對陳貞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於本 院審理期間,未衍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 問題,附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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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