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842號
TCDM,106,易,842,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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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8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蒲莉蓉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蒲莉蓉黃國峰為夫妻(兩人於民國101 年7月17日在大陸地區結婚,於103年4月14日申登),告訴人 張素貞黃國峰前為夫妻(兩人於101年5月11日兩願離婚)。 緣告訴人與黃國峰於離婚後仍有聯絡,被告因不滿告訴人介 入其與黃國峰間之感情,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 犯意,於105年6月20日19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 0巷0號住處,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 稱臉書),以其所申設之臉書帳號「王莉」分享告訴人在臉 書帳號「Sue Chang」個人頁面所張貼其與黃國峰婚姻存續 期間之合照,再於合照上附註文字記載「偷人的感覺怎麼樣 」、「偷我老公是什麼感覺呢,為什麼喜歡犯賤呢」、「偷 我的男人是不是很開心呢,可憐的老女人,為什麼喜歡偷別 人的男人,難道你沒男人要所以喜歡偷男人」,並在自己之 臉書上張貼告訴人與黃國峰之合照,並在合照上附註文字記 載「一直以為自己很幸福,結果被別的女人破壞了,有誰認 識照片上的女人是誰,請告訴我一聲,萬分感謝」以及在臉 書留言內容中發表「長成這樣還來破壞我的家庭,可悲」等 文字。被告即以上開之方式侮辱並指摘告訴人為破壞其與配 偶感情之人等與公共利益無關屬於私德事項之內容,足生損 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 ,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成 立調解,並已履行完畢等情,有本院106年度中司附民移調 字第47號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及本院電話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且告訴人於106年8月17日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1份在卷足憑,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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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