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137號
TYDA,111,簡,137,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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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37號
原 告 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馬吉瑞
訴訟代理人 蔡世平
劉晉瑋


被 告 呂泓陞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但書、同條項第10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1日桃院增行語111年度簡字第137號函通知原告於收 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11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此 有上開本院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37頁、第39頁) 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故本件原告之訴因未繳納裁判 費,起訴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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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