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曾游貴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股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 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