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原 告 許立銘
許容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 告 李偉傑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與許和堯間之買賣價金數額係如何計算之相關資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於111年10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經核尚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即原告與許和 堯間之買賣價金新臺幣3,111萬3,560元係如何計算),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