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1年度,5號
TYDV,111,重勞訴,5,2022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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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瑞芳
張智婷
許婉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劉瑞芳(下與張智婷、許婉容合稱
上訴人,如單指一人時則逕稱其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18,64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張智婷上訴利益為1
,467,45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許婉容上訴利益為
650,44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
既屬給付退休金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
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劉瑞芳暫免徵收6,720元、張智婷暫免
徵收15,553元、許婉容暫免徵收7,160元,從而上訴人應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分別為:劉瑞芳3,360元(10,080-6,720)、張智婷7
,776元(23,329-15,553)、許婉容3,580元(10,740-7,16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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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