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輔宣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余驊軒
相 對 人 蘇家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蘇家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余驊軒(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蘇家玉之輔助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因罹患漸凍症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 能力顯有不足,為此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選定 聲請人為其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 醫院)之鑑定醫師沈信衡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1年10月21 日訊問筆錄(相對人躺在病床上,插有鼻胃管,有氣切造口 ,對本院詢問其出生年月日、子女人數、「100-25」等於幾 等問題,均能於紙上正確書寫回答,並於紙上書寫「可以」 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輔助人)。
㈣林口長庚醫院111年11月1日長庚院林字第1111051098號函所 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鑑定時相對人意識清楚 、情緒冷靜、態度配合,雖完全無法言語,但可藉由書寫溝 通,亦有手勢和眼神示意,整體會談過程反應稍慢,需較多 時間思考。相對人可正確書寫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個人基本 資訊,可正確計算100-7序列,但速度很慢。相對人受疾病 影響,日常生活需他人完全協助,有鼻胃管、氣切管,需包 尿布。相對人之精神科臨床診斷為「神經退化疾病」、「認 知功能障礙」,目前相對人雖保有基本認知,但受疾病影響 ,其表達能力、意識狀態時有起伏變化,致其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推 測其回復之可能性低,且有持續惡化之可能等語。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1年11月25日桃林字第111824號函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 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准依聲請 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 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女兒,相對人目前於林口長庚醫院亞急 性呼吸照護中心住院中,主要由醫護人員照顧相對人日常生 活起居及進行醫療事項,相對人生病後之醫療決定、照顧規 劃、身心障礙鑑定、證件保管及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申 請等事務,均由聲請人主責處理,相對人過往相關開銷均由 聲請人支應,惟自111年8月26日住院後,所有醫療相關開銷 與耗材等費用均由聲請人使用相對人的勞保退休金與中低收 老人生活補助支付之。查聲請人具擔任輔助人意願,並經相 對人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輔助人,經核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至親,且未見有何不適合擔任輔助人之消極事由,足信聲 請人當會保護相對人之權益,並有能力擔負輔助人之職務, 是若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屬符合相對人之最佳 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