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44號
TYDV,111,訴,844,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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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 告 張語宸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楊立行律師
被 告 王卉妤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已聲明退夥並通知被告」或「已通知被告遭開除」之證據;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本件合夥關係迄今收益情形」之相關證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1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經核尚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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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