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9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俐妤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雖據原告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70元。惟原告聲明:(一)被告葉
俐妤、葉佳衢間就被繼承人葉羅綉嬌所遺附表所示遺產所為分割
協議意思表示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
予撤銷。(二)被告葉佳衢應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於民國
108年9月1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葉佳衢應將附表編號4所示投資,返回被告全體為公同
共有。(四)被告葉俐妤應將附表編號5所示現金,返回被告全
體為公同共有。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
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
割繼承登記及取得遺產之繼承人返還遺產予全體繼承人時,關於
撤銷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關於塗銷
及返還予全體繼承人部分,其目的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
之權利,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最高者定其訴
訟標的價額,僅於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時,始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標的即附表所示遺
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40,302元【編號1、3
所示土地部分依起訴時即111年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分別
為52,600元、23,500元計算,編號2所示建物部分依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所載價額177,200元計算,編號4所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投資按111年8月23日起訴日收盤價每股13.45元計算,
其餘投資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計算】,依債務人即被告
葉俐妤應繼分比例2分之1計算為3,270,151元,而原告主張對債
務人即被告葉俐妤之債權額為865,517元,依上開說明,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70,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
原告尚不足繳納24,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