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36號
原 告 劉邦煌
劉黃算妹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鈺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阿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黃阿珠之年籍資料,及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第1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表明被告「黃阿珠」之年籍資料,且依原 告陳報「桃園市○○區○○路00號」之地址,亦查無被告有設籍 於此,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被告有 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住居所等,堪認原告起訴之程 式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