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高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38,5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4,438,566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將
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2,655,000元(計算式:885,0003=2,655,000)。再原告
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
,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093,566元
(計算式:4,438,566+2,655,000=7,093,566),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10年12月30日 885,000元 LB0000000 110年12月30日 885,000元 LB0000000 110年12月30日 885,000元 L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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