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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67號
TYDV,111,補,967,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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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龍岡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90,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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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