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翁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春松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