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59號
TYDV,111,補,1159,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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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尤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培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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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