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許秋萍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春桃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1,2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