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255號
TYDV,111,聲,255,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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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趙建寧
相 對 人 邱蕙瑛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2027號執行事件,聲請停
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
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 條明定:「法院
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
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
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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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