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077號
聲 請 人 何任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添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何任陞、相對人洪添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三、分別表明兩紙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
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
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
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
明其提示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