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063號
聲 請 人 陳紘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庭安、黎紅艷、黎千睿、羅光榮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利率為年息6%(票據法第97條規定參照)。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
示日)寄回本院。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