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996號
聲 請 人 楊金萬
邱建中
楊木春
張秀玉
陳達仁
宋惠萍
宋惠如
黃勝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創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楊金萬、邱建中、楊木春、張秀玉、陳達
仁、宋惠萍、宋惠如、黃勝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請聲請人楊金萬、邱建中、楊木春、張秀玉、陳達仁、
宋惠萍、宋惠如、黃勝鴻表明究係何人為執票人並為本
票提示?並請各自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
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
付款)。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