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2994號
TYDV,111,票,2994,202211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994號
聲 請 人 譚瑋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禮維陳昭琴姜禮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姜禮維陳昭琴姜禮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本票原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