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1年度,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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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謝清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 時,應附具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等文件,亦為破產法所定之必備程式,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 件,倘聲請不合程式或有所不備,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若未 依限補正,始得裁定駁回。
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未據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 相對人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其相關之證明,致本 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一、請補正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 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就已提出之固定資產校對所列財產部分,請列出辦公用品組 之價值(交易市值)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 評估出售可能性。
四、提出相對人之財產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除原先提出外, 應再補正記載如下之內容: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二)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三)如為動產,載明動產為何(如車號、使用執照)、交易市值 、其保管人、保管地點。
(四)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
(六)如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或其他債權,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 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 及其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除原先提出外,應再載明清償或執行 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相對人聲請強 制執行,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並敘明各 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 等事實。
六、相對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應說明稅捐 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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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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