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306號
TYDV,111,消債更,306,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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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游忠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以下資料:
  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最近一個月財產所得清單
  ㈢109及110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三、請提出聲請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核發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 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 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109年10月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六、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 出行車執照。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09年10月起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 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 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八、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 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 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九、就「聲請前2年即109年10月至111年9月」及「111年10月至 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 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 出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作為證明)
  ㈠收入指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 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 審核)、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 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十、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09年10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 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 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 ,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十一、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聲請人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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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