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96號
TYDV,111,消債更,296,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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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志明

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 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 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 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 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一、請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二、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  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



  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三、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有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 暨薪資證明書等)。又聲請人目前為45歲,自陳為拖車司機 ,且依其投保紀錄所示長期投保於汽車駕駛相關單位已逾10 年,於民國105年至106年間投保薪資金額高達4萬餘元,可 見其具有駕駛相關專業能力,卻於本件聲請時稱目前薪資為 日薪1200元,每月工作15日至20日,即每月僅有1萬8000元 至2萬4000元,不僅遠低於其過往薪資,甚至低於我國勞工 每月最低基本薪資2萬5250元,何以如此?請具體說明原因 及提供證明。如為疾病因素,請說明該疾病對勞動能力具體 影響為何,併提供發病時截至目前之診療記錄、未來之治療 計畫及其證明。
四、請說明何以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證明上所載承租人係「姜智 慧」,並非聲請人?該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租金是否與他 人共住分擔?比例為何?且該證明未載租賃地址,請重新提 出載有地址者。又另水、電、瓦斯費繳費單所載用戶係「鴻 輝建設有限公司呂羅麗華」、「黎伊倫」,並非聲請人,原 因為何?該公司、自然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何以使用該址 送達帳單?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共住分擔費用?比例為何?五、請提出自民國109年4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 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 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 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 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六、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 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 親屬,不適用之。」,聲請人應具體證明其母親確有若不由 其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受其扶養之客觀情事,若不能證 明者,將剔除扶養費用支出或認有浮報支出之情形。另請提



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之109年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 自109年4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 否常用,均需提供,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 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 並說明聲請人母親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 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 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 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 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八、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 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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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