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温瑩瑩即溫瑩瑩
代 理 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請提出委任狀。
二、請提出與債權銀行協商和解完畢之證明文件,如現仍正常履 約中,請說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 件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 其他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 ,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 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09年8月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 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五、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 出行車執照。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09年8月起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 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
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 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八、就「聲請前2年即109年8月至111年7月」及「111年8月至目 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 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收入指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 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 審核)、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 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㈣聲請人目前年齡為58歲,應仍有一定之勞動能力,說明有 何特殊原因(身體因素、疾病或其他)致無法取得有最低 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 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
九、說明「聲請前2年即109年8月至111年7月」及「111年8月至 目前」之期間,每月支出是否皆為調解程序中所提之15,281 元?
十、聲請人自109年8月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 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 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 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十一、由聲請人調解程序中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觀之, 聲請人每月收入均不足生活必要費用,更生方案顯然無履 行可能性。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 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 算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