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1年度,190號
TYDV,111,拍,190,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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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興旺
非訟代理人 林聖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陳秋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
賣。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郭陳秋祝及債務人郭順成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請更正為正確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附表。
六、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郭陳秋祝及債務人郭順成
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
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
清償金額、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
七、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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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