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楊華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采靜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林采 靜、債務人莊崑樹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 、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債權人已提出借款契約書, 應提出帳務查詢資料或交易往來明細)、111年10月7日催告 函之「回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 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 (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 11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