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157號
TYDV,111,家聲,157,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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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柏實
關 係 人 楊程昊
法定代理人 楊凱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九年度監宣字第八七八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甚明。
二、經核,聲請人已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 2 條第2 項之規定,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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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