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599號
TYDV,111,司聲,599,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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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曾宇泰

相 對 人 法蘭德傢俱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萬8,54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 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 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建 字第43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諭知「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證人日旅費546元及鑑定費用118,000 元,合計為118,546元【計算式:546+118,000=118,546】, 依前揭確定判決主文所示由相對人負擔。從而,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8,54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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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蘭德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