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2681號
TYDV,111,司繼,2681,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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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681號
聲 請 人 徐李蘭妹
徐李竹妹
李意雯
李惠君
被 繼承人 李淑萍(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號7樓之5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徐李蘭妹徐李竹妹李意雯李惠君為被繼承人李淑萍之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 7月13日死亡,而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 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聲請人 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 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 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 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李淑萍死亡,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 屬之子輩及孫輩,除阮晉賢阮靜怡阮嘉輝葉馨隃、葉 鴻廣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 其中尚有孫輩阮哲明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案 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阮哲明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查,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 ,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等既為被繼承人姊妹( 即第三順序繼承人),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等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 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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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