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070號
TYDV,111,司票,3070,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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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070號
聲 請 人 楊佩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慧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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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