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904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玉平、溫森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二、表明聲請人營業所在地地址。三、表明債務人溫森芳姓名。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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