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張有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華光(即陳梅玉之繼承人)、侯華民(即
陳梅玉之繼承人)、侯華忠(即陳梅玉之繼承人)、陳華貞(即
陳梅玉之繼承人)、侯雪瑩(即陳梅玉之繼承人)、徐華瑩(原
名:侯華瑩)(即陳梅玉之繼承人)、侯萍瑩(即陳梅玉之繼承
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徐華瑩是否為被繼承人陳梅玉之繼承人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