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1年度,263號
TYDV,111,司家聲,263,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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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繼承人 簡博平(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被繼承人簡博平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閱卷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聲請閱覽之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 640號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當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 ,為上開案件之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該案案情,實有閱覽上 開案件卷宗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 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 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其與第三人周簡貴嬋間之支付命令影本 ,以明其與第三人周簡貴嬋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然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164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被繼承人為簡博 平,且聲請人之債務人周簡貴嬋前於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8 47號案件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 案等情,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認本件聲請人 並未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嗣經本院於111年9月12日 函命聲請人釋明及補正本件利害關係,然聲請人合法收受補 正通知後迄今未為補正,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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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