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11年度,66號
TYDV,111,司家他,66,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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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他字第66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吳金宗
訴訟代理人 簡銘萱律師
受 裁定人
即 被 告 連金蘭
連金慧
連金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受 裁定人
即 被 告 簡吳秀雲
吳麗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吳金宗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 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 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 ,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 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 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 準用之;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



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裁定人即原告吳金宗(下稱原告)與受裁定人即被 告連金蘭等人(下稱被告)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因原告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家 救字第141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在案。嗣上開事件 經本院以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 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嗣又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業 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閱明無訛。是本件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 繳納之訴訟費用自應由其自行負擔,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 定訴訟費用額。
四、次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吳況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8,496,518元,請求被告五人 應將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土地,於民國107年5月28日 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而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原 告、被告五人及訴外人連金生連金明為被繼承人吳況之全 體繼承人,每人應繼分各為8分之1,依原告主張特留分之比 例16分之1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6,032元【計算式 :18,496,518元×1/16=1,156,0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嗣原告提起上訴,主張被繼承 人吳況遺產總額18,496,518元扣除喪葬費用600,000元後, 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總價值應為17,896,518元,上訴利益為1, 118,532元【計算式:17,896,518元×1/16=1,118,532,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原告並於第二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規 定,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則原告仍須向本 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分之1即6,0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故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因而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8,5 28元(12,484元+6,044元)。是以,本件受裁定人即原告吳 金宗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附表:被繼承人吳況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標的 權利範圍 價值(新台幣) 備註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坪頂下湖段308地號) 4分之1 2,429,700元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坪頂下湖段309地號) 4分之1 312,975元 農地扣除且列管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坪頂下湖段309-1地號) 4分之1 2,944,500元 4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坪頂下湖段309-2地號) 4分之1 10,725元 5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坪頂下湖段310地號) 4分之1 901,875元 6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坪頂下湖段310-1地號) 4分之1 166,725元 7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楓樹坑段楓樹坑小段667地號) 8分之1 418,800元 8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楓樹坑段楓樹坑小段672地號) 8分之1 596,400元 9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楓樹坑段楓樹坑小段679地號) 8分之1 870,500元 10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重測前:楓樹坑段楓樹坑小段723-4地號) 4分之1 390,500元 11 建物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 8分之1 663元 12 存款 中華郵政龜山郵局 536,846元 13 存款 中華郵政龜山郵局 8,000,000元 14 存款 龜山區農會 728,087元 15 存款 合作金庫龜山分行(外幣) 188,222元 核定價額總計 18,496,51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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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