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882號債 權 人 周莊眞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宥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約定借名登記、鑑價結果之釋明影本, 或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債權之相關 釋明文件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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