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882號
TYDV,111,司促,13882,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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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82號
債 權 人 周莊眞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宥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約定借名登記、鑑價結果之釋明影本,
或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債權之相關
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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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