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675號
TYDV,111,司促,13675,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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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75號
債 權 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靜怡安和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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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