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債 權 人 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雅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台端獨資之相關資料。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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