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555號
TYDV,111,司促,13555,202211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
債 權 人 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雅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台端獨資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