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鋅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捌佰參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零點六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九六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