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79號
債 權 人 蘋果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安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知本、張亦筠、張鈞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張知本、張亦筠、張鈞豪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表明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